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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激发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综合资讯
人社部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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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湖北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后出台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培育、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推动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促进湖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法治层面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根本准则。  

  《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市场规范、服务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提出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培育,鼓励和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为国家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政策支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参选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录和高新技术企业名录;鼓励并规范人力资源外包、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鼓励和支持举办国际性和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人力资源发展论坛、博览会等活动,搭建招才引智、交流展示和创新发展平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引导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人才引进工作,对引进人才绩效突出的,给予奖励;统筹使用就业资金和人才发展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条例》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和加强服务保障、监督管理方面提出细化的条款:
  在规范市场活动方面,条例提出要提升公共服务效能,提供公共服务项目不得收费;提升市场准入速度,职业中介行政许可的审批时间比国家规定提前5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就业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在加强服务保障方面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健全科学、全面的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健全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立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符合规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接收的档案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条例还为人力资源流动提供保障、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作出相关规定。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提出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将用人单位、个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情况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建立警示约谈制度,对服务不规范、违法违规风险较高、投诉举报比较集中、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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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湖北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后出台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培育、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推动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促进湖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法治层面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根本准则。  

  《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市场规范、服务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提出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培育,鼓励和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为国家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政策支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参选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录和高新技术企业名录;鼓励并规范人力资源外包、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鼓励和支持举办国际性和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人力资源发展论坛、博览会等活动,搭建招才引智、交流展示和创新发展平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引导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人才引进工作,对引进人才绩效突出的,给予奖励;统筹使用就业资金和人才发展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条例》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和加强服务保障、监督管理方面提出细化的条款:
  在规范市场活动方面,条例提出要提升公共服务效能,提供公共服务项目不得收费;提升市场准入速度,职业中介行政许可的审批时间比国家规定提前5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就业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在加强服务保障方面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健全科学、全面的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健全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立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符合规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接收的档案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条例还为人力资源流动提供保障、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作出相关规定。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提出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将用人单位、个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情况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建立警示约谈制度,对服务不规范、违法违规风险较高、投诉举报比较集中、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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